协会章程

滨州画廊联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为滨州画廊联盟(以下简称本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是由滨州市区域内的画廊及艺术品经营机构和书画艺术家自愿组成,并依法设立的行业性、学术性组织。属滨州市文联领导。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加强滨州市画廊、艺术品经营机构及书画艺术家的业务联系、协作;举办展览、论坛、交易会;开展国内外艺术交流,促进画廊业与省内外接轨;提高会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提高公众艺术素养和欣赏水平;建立行业规范,强化行业自律,活跃、净化画廊行业,规范、繁荣艺术市场,促进滨州艺术品市场和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本联盟的业务范围为:1、搭建交流平台,定期举行展览、论坛、交易会,创建画廊网页,促进滨州画廊及艺术品经营机构间的紧密型交流与合作;2、开展评选活动,命名滨州画廊20强、滨州诚信画廊、滨州画廊业优秀企业家等,鼓励画廊做强做大,增强会员守法经营意识,引导艺术品市场规范经营和繁荣发展;3、策划推介活动,每年有计划地推出10-20名德艺双馨,富有市场潜力的实力派书画家,为画廊搭建与书画家进行合作的桥梁;4、组织外出考察,通过到省内外考查,增进滨州画廊界与省内外同行业间的专业合作及艺术交流,不断提高滨州书画在国内外艺术品领域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联盟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本联盟的章程;2、自愿加入并积极支持和参与本联盟活动;3、在滨州市内的画廊和艺术品经营机构及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社团法人单位以及与本联盟的业务范围有关联的专业机构。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1、提交入会申请;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3、由画廊联盟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3、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本联盟的决议;2、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3、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4、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5、宣传本联盟的宗旨和作用,关心本联盟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退出联盟的会员不得再以联盟会员的身份发表言论或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联盟会员,即自动失去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市文联审查同意后方可。

第十六条 本联盟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3、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5、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6、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联盟设立办公室,为本联盟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常务副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本联盟 经费来源:1、政府专项资金;2、捐赠和赞助;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4、利息;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4年1 月 21 日第一次大会表决通过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