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滨州市曲艺家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滨州市曲艺家协会”,简称“滨州市曲协”。英文译名:BINZHOU CITY BALLAD SINGERS ASSOCIATION。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滨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山东省曲艺家协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滨州市曲艺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滨州市曲艺家、曲艺工作者自愿结合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人民团体。

第三条 滨州市曲艺家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两为”方向、“双百”方针,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带领全市曲艺工作者繁荣曲艺创作,收集、整理曲艺遗产,开展理论研究,革新和发展曲艺艺术,充分发挥团结人民、教育人民的作用,创作和演出更多更好的优秀作品,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的需求,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滨州市曲艺家协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滨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滨州市社会事务审批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滨州市曲艺家协会办公室设在滨州市文化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滨州市曲艺家协会业务范围:

(一)积极推进会员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思想,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继往开来,按照曲艺艺术的规律,促进曲艺事业的改革、发展和繁荣。

(二)大力繁荣曲艺创作。弘扬时代主旋律,积极地为会员提供学习、深入生活和艺术创作的条件,发扬艺术民主、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鼓励创作更多更好的优秀作品。

(三)推动传统书目、曲目的收集、挖掘、整理工作,以保存民族优秀文化遗产,丰富上演节目。鼓励和帮助会员不断提高传统书目、曲目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创造交流和出版的条件。

(四)活跃曲艺演出,鼓励演员立足现有阵地,并借助电视、广播等现代传播媒介,不断推出优秀新书(曲)目和传统书(曲)目,扩大社会影响;提倡各种曲艺形式、风格和流派的自由竞争,促进曲艺的思想性与艺术性的不断提高。

(五)组织会员研究曲艺现状,总结经验,开展学术讨论,加强曲艺的历史和基本理论的研究,探讨其发展规律,继承优秀传统,促进曲艺艺术的革新。

(六)注意发现和扶持培养曲艺创作、音乐、表演、理论研究、编辑出版、艺术教育及组织工作等方面的人才。

(七)举办曲艺观摩、演出、比赛、评奖等活动,展示我市曲艺工作的成绩和收获,提高和加强全市会员的凝聚力,推动全市群众性的曲艺创作演出活动的开展,积极工作,起到联络、协调、服务全市曲艺工作的责任。

(八)及时向各级党组织和政府汇报协会工作,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并依法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九)积极开展同兄弟地市的艺术交流活动,促进我市曲艺事业的发展。

(十)积极创造条件,举办艺术演出、培训、中介活动,拓宽曲艺发展道路。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滨州市曲艺家协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滨州市曲艺家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思想品德高尚;

(二)拥护滨州市曲艺家协会章程;

(三)具有加入协会的强烈愿望;    

(四)在曲艺创作、表演、理论研究和组织工作等方面有一定成绩。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缴足以证明其曲艺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材料,由本会会员介绍或文艺团体的推荐;

(二)经本协会办公会议审批;

(三)主席团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本会领导机构和被选举为本会领导机构成员之权; 

 (二)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创作、研究活动之权; 

 (三)有要求本会保护创作及演出之权;

 (四)有使用本会编印、收存的书刊资料之权;

 (五)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之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社会活动的义务;

(二)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

(三)有向本会反映人民群众对曲艺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四)有发现和培养新的人才、发展会员的义务;

(五)有支持和参加业余曲艺活动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违纪和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可提前或推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大会职权。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理事会和全市曲协会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或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协会设监事会,并设监事长1名,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协会的业务、财务情况;

(二)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四)对协会的重大事项和方案的检查、监督;

(五)监事不得兼任主席团及其他领导职务;

(六)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上级主管部门拨款;

(二)会员交纳的会费;

(三)社会赞助;

(四)其它合计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年4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