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滨州市书法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滨州市书法家协会”,简称“滨州市书协”。

第二条 本会是滨州市书法家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本会隶属滨州市文联。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在市委、市政府及主管部门文联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组织会员学习文艺政策和规定,探索书法理论和实践,致力于“团结书界同仁,弘扬书法艺术,提高创作水平,活跃书坛文化”,为繁荣我市书法事业,促进经济文化强市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书法创作和书法理论研究活动;

(二)组织书法展览、比赛和学术活动;

(三)组织书法教育活动;

(四)组织书法对外交流。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操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书法作品参加本会举办或本会认可的展览二次以上,或省以上书协展览一次以上,或在书法专业报刊发表作品论文2篇以上;

(三)多年从事书法组织、教育、研究工作并有显著成绩者,或支持书法工作,有相关业绩证明;

(四)国家、省书协会员本人提出入会要求的。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同时提交作品两件及入展证书复印件、论文复印件,其他相关业绩证明复印件;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凡调离滨州市范围到外地工作或生活者,即自动终止本会会员资格,本会可向其所在市地书协介绍情况,出具有关证明。如本人要求,并继续履行章程规定的可保留会籍。

第八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会的服务;

(三)接受本会的教育培训和信息共享。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和执行本会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1人,副主席、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五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聘任副秘书长和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七)领导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适时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由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办公会议,负责日常工作和决定经理事会授权的重要事务。办公会议需要时召开,由主席负责召集。理事会成员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有多做贡献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本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可以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二届。

第二十一条 本会因开展工作需要设立顾问和名誉职务,应由主席提名,理事会通过予以聘请。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主席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主席开展协会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及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经费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