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章程
2019/01/11

滨州市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章程

(草案)

(2015年12月6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滨州市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隶属于滨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二条 滨州市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以下简称影视艺术家协会)团结全市广大电影电视工作者和爱好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深入实践、深入生活、深入群众,创作更多更好无愧于民族、无愧于时代的文艺精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三条 滨州市影视艺术家协会的中心任务是:出人才,出作品,走正路,促进文艺创作,加强艺术交流,开展评论研讨,繁荣影视事业。

1.积极地组织、鼓励、扶持影视工作者和社会力量,踊跃参加电影电视剧及其它电影电视艺术创作,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把更多更好的影视作品奉献给人民,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2.积极组织开展电影电视艺术理论研究及影视艺术评论活动,提高电影电视艺术水平和质量,以适应广大观众对电影电视艺术审美需求。

3.努力发展壮大电影电视艺术工作者和爱好者队伍,协同有关电影电视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发现和培养电影电视艺术人才,为滨州电影电视艺术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4.举办各种形式的读书班、培训班和观摩交流活动,努力提高影视工作者和爱好者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5.通过各种形式表彰奖励本市影视工作者和爱好者创作的各类优秀电影电视作品、影视评论文章、理论著作以及取得一定成绩的电影电视工作者和爱好者。

6.加强同全省、全国各级影视组织、海外影视团体以及电影电视艺术家的联系和交流,增进团结和友谊,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相互支持,共同提高,合作共赢。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从事电影电视艺术创作、理论研究、影视评论、影视教育、影视编译、影视出版等并取得一定成绩的本市电影电视工作者和爱好者,赞成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由两名以上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理事会研究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对于在影视艺术上有一定成就,且具备省级以上会员条件的本会会员,本会将负责向省级以上影视协会推荐。省级以上影视协会会员不在本会登记注册的,不享受本会一切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享受本会的福利;

4、有对本协会理事会、主席团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接受并完成本会安排的各项任务;向本会报告、反映人民群众对电影电视艺术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 本会维护宪法所赋予文艺工作者的一切民主权利,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本会会员触犯刑律、被开除公职、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违反本会章程者,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即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三章   组织

第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滨州市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大会闭幕期间,协会理事会为最高领导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主席团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由协会主席团召集,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由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设副秘书长若干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有关人员组成协会主席团,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主席、副主席、理事及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但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面向全国聘任顾问若干人,顾问聘期为五年,可连续聘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协会主席团。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成为理事的,实行自然替补制(即职务变动时,由接任的负责人自然替补,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并经主席团提名,提交理事会通过后确认。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有偿服务、企事业单位及社会赞助。本会突出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经费用于协会的发展和活动,并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会会员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滨州市文化馆内。